【政策文件】九司字〔2024〕30号 九江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0 16:0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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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54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2024-06-20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17日  


关于加强全市司法协理员

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行司法协理员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基层法治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任务,充分发挥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优化基层法治工作队伍结构,努力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熟悉、公道正派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司法协理员队伍(以下简称“两支队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基层法治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为法治九江、平安九江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定位

司法协理员是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司法所专职协助司法行政干警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编外工作人员。主要辅助履行调解、普法与依法治理、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治建设,以及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职责。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通过一定选聘程序,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主要履行矛盾纠纷排查、法律宣传教育、纠纷预防和调解、接受群众接待和咨询、矛盾纠纷疏通引导等职责。

(二)落实人员配备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江西省司法所分类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方式逐步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1.按需推动司法协理员配备。按照《江西省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每个司法所应当配备不少于 2 名司法协理员。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和基层法治需要,以及流动人口数量、管理区域大小及特殊人群管理对象数量等因素,对司法协理员队伍规模实行员额控制管理,保持适度规模,形成合理结构,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配备不少于2名司法协理员。其中,所在乡镇(街道)常住人口1万以下的司法所,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司法协理员。

2.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配备至少3名、 2 名、1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托综治中心、司法所建设,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可派驻司法所人民调解室开展工作。以各地建设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为契机,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3.探索建立基层公益法治辅助模式。多渠道引导公益事业热心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基层公益法治辅助工作,引导网格员、法律明白人、退役军人等力量配合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深入辖区开展“法治体检”,参与基层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建言献策,助力基层法治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选聘程序

“两支队伍”的工作人员应由公道正派、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热爱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具备法律知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司法协理员的招聘、购买服务等条件、标准和资格审查、考察等程序,统一面向社会招聘符合相关要求的工作人员,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指导监督。

1.科学核定额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基层法治工作需要和司法行政队伍配备情况,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对司法协理员的用人额度作出量化的明确限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加强工作对接。(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工作指导和沟通,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司法协理员在乡镇(街道)层面的选聘力度。

3.严把进人关口。招聘司法协理员,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任务,科学设置学历、经历、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并在完成招聘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聘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备案。招聘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招聘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根据工作需要,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可适当简化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程序聘任,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落实。聘任程序一般包括发布公告、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人员考察、公示、岗前培训和正式聘任等。

(四)加强队伍管理

根据《江西省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两支队伍”的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分级分类管理,并将符合条件的司法所辅助人员、聘用人员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纳入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办理转任聘用手续。

1.加强对司法协理员的管理。司法协理员与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县级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双重管理,司法所负责具体实施。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司法协理员的岗位职责、培训学习、考核考勤、人事档案和分级管理等制度,定期开展轮岗交流,加强对司法协理员的管理和监督

2.健全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所在调委会、所驻单位、辖区司法所等推选或者聘任单位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和解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报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调解协会每季度至少汇总一次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

3.多渠道充实基层法治工作力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机关编制下沉、选派新入职干警和律师到司法所锻炼、定期组织协理员和调解员分批次前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参与相关业务工作等方式,不断提升“两支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基层基层法治工作队伍结构

三、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把“两只队伍”建设作为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推动纳入平安建设及法治建设考核范围。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理确定并落实司法协理员基本工资标准和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标准,并建立基本工资或案补、绩效、年度奖励等相结合的薪酬体系。要对有突出贡献的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努力增强“两支队伍”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