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九江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广新旅税务港口航运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1-10-26 09:2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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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55978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2021-10-26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营商环境提质年改革任务落实中有关探索制定“免罚清单”的工作要求,市司法局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广新旅、税务、港口航运、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十个领域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梳理编制了各自领域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联合整理制定了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广新旅税务港口航运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裁量权力。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安厅等国家部委和省直部门制定的本系统“免罚清单”规定。等等。
三、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列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广新旅、税务、港口航运、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十个领域共计180项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列明了轻微违法行为情形、不予处罚条件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四、实施要求
一是积极做好清单实施工作。各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是适用免罚清单制度的执法主体,在执法办案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免罚清单”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免罚清单”的具体要求,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免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二是准确把握清单适用情形。对列入“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时应当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免罚清单”未列入或者按照认定参考标准难以涵盖的情形,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依规办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三是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做好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适时组织对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免罚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要强化免罚后续监管,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四是强化清单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免罚清单、乱执行免罚清单放任违法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此外,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对“免罚清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