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关于推广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4 12:0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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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15462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2022-06-14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一、出台经过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入企检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司法局作为牵头单位之一,组织草拟了《关于推广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营商办市司法局市市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广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提出推广“企业安静日”。九江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九江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九营商〔2022〕1号)第207项改革措施规定“积极推广‘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等等。
三、主要内容
《通知》规定,每月1—20日期间为企业“安静生产期”,除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准入园(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产业园等)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同时明确了七种特殊情形。
四、实施要求
(一)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尊重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陪同,真正实现企业无事不受扰、办事不求人。
(二)坚持“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确需到现场检查的,应遵守企业“安静生产期”规定。
(三)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四)大力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此外,还明确了上级对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