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九江市司法行政公安水利人社档案住建民政医保卫健统计商务自然资源公共节能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林业教育地方金融人防风景名胜消防公积金等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清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23 14:4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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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28206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2022-08-23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九江市司法行政公安水利人社档案住建民政医保卫健统计商务自然资源公共节能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林业教育地方金融人防风景名胜消防公积金等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清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轻微违法等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有关“轻微违法等行为依法可以不予强制”的规定,推进柔性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拓展免罚清单领域”工作任务要求,市司法局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梳理各自领域对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九江市司法行政公安水利人社档案住建民政医保卫健统计商务自然资源公共节能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林业教育地方金融人防风景名胜消防公积金等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清单》(以下简称“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裁量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依法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此外,江西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涉及的“不予处罚”规定。等等。
三、主要内容
免处罚清单列出司法行政、公安、水利、人社、档案、住建、民政、医保、卫健、统计、商务、自然资源、公共节能、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林业、教育、地方金融、人防、风景名胜、消防、公积金等二十三个领域共计148项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列明了轻微违法行为情形、不予处罚条件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免强制清单事项与免处罚清单事项衔接。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明确了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一般条件及特别情形。
四、实施要求
一是积极做好清单实施工作。各级相关执法部门是适用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制度的执法主体,要严格规范实施“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真正将这项措施落地见效。在执法办案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免处罚免强制清单”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具体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强制措施决定的法律依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纪委《关于规范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通知》(九纪发〔2020〕2号)规定。
二是准确把握清单适用情形。对列入“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实施时应当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清单未列入或者按照认定参考标准难以涵盖的情形,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依规办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正、合理。
三是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做好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适时组织对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强化清单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乱执行“免处罚免强制清单”放任违法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此外,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对“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件
九江市司法局 九江市公安局 九江市水利局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档案局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九江市统计局 九江市商务局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九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江市科学技术局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林业局 九江市教育局 九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九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九江市司法行政公安水利人社档案住建民政医保卫健统计商务自然资源公共节能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林业教育地方金融人防风景名胜消防公积金等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清单》的通知
以上是关于《九江市司法行政公安水利人社档案住建民政医保卫健统计商务自然资源公共节能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林业教育地方金融人防风景名胜消防公积金等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清单》的简要解读,如有疑问,请致电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咨询,联系电话:0792-3906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