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负责人解读:关于《九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9 17:1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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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029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2023-09-19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9月19日,市司法局发布公告,印发《九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同志对公告进行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了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不予处罚以及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规定。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2023年江西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重点工作安排及指标提升计划》明确了“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的工作要求。因此,制定出台《清单》,是市司法局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能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通过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减免责,有利于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必然举措。
二、制定的主要上位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二)涉及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通过)
4.《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修订)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
6.《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三)有关上级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2.《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修订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司发〔2010〕21号)
4.《九江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九法府建办发〔2023〕3号)
三、主要内容
《清单》涵盖了律师、法援、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领域。分为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三种类别。因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故没有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具体内容包括:
(一)《九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涉及6大领域事项,主要针对“违反法律援助领域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司法鉴定领域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基层法律服务领域有关规定的行为”“律师事务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律师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公证领域有关规定的行为”等社会危害性不大、对服务对象(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较小、对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影响较轻的轻微违法行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
(二)《九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涉及2项事项,主要针对“公证员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等违反相关业务受理制度、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违法行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三)《九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减轻处罚清单》涉及2项事项,主要针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等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四)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要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考虑到清单制定时可能无法穷尽所有的减免责事项,要求“清单”未列入或者按照认定参考标准难以涵盖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办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
同时为了维护法制统一,还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对“减免责清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