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九江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9 16:0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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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036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2022-11-09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问: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问:制定《清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高度重视,为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特公布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问:九江市哪些主体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清单》中规定的50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问:哪些主体不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确实要制定应该怎么做?

答:各类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内设机构等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问:制定主体如何确定?

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是对《九江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简要解读,如有疑问,请致电立法科咨询,联系电话:0792-3906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