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3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19 17:39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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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64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 生成日期: 2024-12-19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府复字〔2024〕376号
申请人:熊某。
被申请人: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事项进行查处的不作为不服,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已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关于某公司未经批准在九江市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以及违法收取砍头息的投诉事项进行查处;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某公司,指出该公司未经批准在九江市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并违法以服务费的形式收取其砍头息。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电子邮件截图;2.光盘。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行政执法主体适格问题。根据《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赣金发[2022]2号)(附件1)第四条规定“按照规定取得了‘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监管局履行监管职责。”市级监管部门无权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查处。
二、便民原则协助处理事宜。为协助申请人解决问题,其工作人员多次主动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进行沟通解答(附件2),并于5月24日向省金融监管局报告申请人关于某公司(附件3)的投诉。同时,经多次向省金融监管局沟通汇报该事项,省金融监管局已将某公司列为今年的重点检查对象,将在年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附件4)。另据了解,申请人也已就该问题向省金融监管局进行了咨询。
三、依职权进行风险防范调查。针对申请人投诉小贷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事情,出于防控地方金融风险的考虑,其立即要求某区金融办进行现场核实。6月11日某区金融办进行书面答复(附件5),经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现场核查,未在申请人提到的地点发现小贷设立分支机构。
综上所述,其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其无相应的行政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答复理由,向本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通话记录;2.某公司营业执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3.与省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沟通记录;4.某区金融办的排查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向原九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的电子邮箱(jrb@jiujiang.gov.cn)发送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某公司未经批准在九江市某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以及以服务费的形式收取申请人的砍头息32800元。市金融办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要求某区金融办进行现场核实。2024年6月12日,某区金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市金融办出具《关于某公司公司涉嫌在汉唐荣世贸国际商务中心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排查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其于6月11日下午联合某区市监局前往汉唐荣世贸国际商务中心写字楼进行排查,未发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后,市金融办将核查情况向申请人进行电话回复。
另查明:1.2024年6月,根据机构改革相关要求,市金融办不再保留,承担的金融管理相关职责整体划入市政府办。
2.某公司的《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包括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小额贷款业务。
本机关认为:《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按照规定取得了“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监管局履行监管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所举报的某公司属于上述规定的取得了“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应由省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而被申请人(原市金融办)作为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举报的公司并无监管的法定职责。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履行查处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另,被申请人(原市金融办)开展了核查工作,并将相关核查情况电话回复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