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司法局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干货”措施
发布时间:2025-03-24 17:47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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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09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 生成日期: 2025-03-24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1.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开展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工作,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向社会公告行政检查主体名单,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2.梳理公布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梳理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明确的分级权限,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3.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推广“入企扫码”。按照相关要求,建设统一入企扫码登记平台,加快推行“扫码入企”,严格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完善企业“安静生产期”内入企开展现场行政执法检查报批程序。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4.严格落实涉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机制。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运用行政裁量权是否适当,是否只罚不管、以罚代管或者以罚代刑。行政强制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等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等相关材料,实地调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