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4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20 17:18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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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0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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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2025-01-20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府复字〔2024〕442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投诉是否受理告知职责的行为,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10月16日寄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于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同年11月4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已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投诉告知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9月13 日左右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某百货店违反相关规定一事(详见附件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申请人于9月18日签收,已经超过法定7个工作日未履行告知,属于程序违法。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06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组织现场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和对实名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但采用何种告知方式,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确定,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相关内容。
被申请人称:一、其对申请人提出投诉的处理过程。申请人于9月18日向其邮寄投诉举报信,称“于2024年9月9号在抖音平台购买了被投诉公司售卖的打蛋器,投诉人认为该产品属于直接接触食品的产品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等问题,要求查处”。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该经营户某百货店已不在其登记住所实际经营,快递发货地址为浙江金华。其实际经营地经核查不在九江经开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9月29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该投诉终止调解。二、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无处理权限与告知义务。该举报涉诉商家为某百货店,其实际经营地为浙江金华,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对该投诉无处理权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仅要求有处理权限的市监部门应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对投诉人无法定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9月29日对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为被申请人在法定义务外自愿行为,不适用上述条款的时间限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称其于2024年9月9日在抖音平台购买了被投诉公司某百货店(以下简称“被投诉公司”)售卖的“打蛋器”,其认为该案涉产品属于直接接触食品的产品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但被投诉公司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和未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书面告知其所有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组织调解并赔偿等职责。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经核查后,于同年9月29日作出《关于对王某投诉举报回复》,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10月1日签收,回复的主要内容为“经核查,被投诉公司未在其登记地址恒盛科技园科技大楼开展经营活动。一、投诉部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因该商家不在我局辖区范围经营,我局现终止调解。二、举报部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因该商家未在我局管辖范围内经营,我局无处理权限,不予立案。请向抖音平台所在地或其实际经营地市监部门反映。”2024年10月1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投诉是否受理告知职责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申请人购买的案涉商品的发货地址为浙江金华市义乌市;2.2024年9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发现被投诉公司已不在其登记地址恒盛科技园科技大楼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复印件、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案涉产品照片、购物待发货的截图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及实地核查照片打印件、《关于对王某投诉举报回复》及邮寄凭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申请人在抖音平台上购买的案涉产品发货地址为浙江金华市义乌市,且被投诉公司未在其登记住所恒盛科技园科技大楼实际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已不在九江经开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答复申请人被投诉公司实际经营地和抖音平台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和住所地均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其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并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同年9月29日作出《关于对王某投诉举报回复》,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已超过了法定七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存在逾期履行投诉处理告知法定职责的情形,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本机关依法应确认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告知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规定。但鉴于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已作出《关于对王某投诉举报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且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再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限期履行投诉处理告知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依法应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告知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