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九司律罚决〔2025〕1号 九江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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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司律20251

当事人:何治宏,身份证号:360481XXXXXXXXXX32住址:江西省瑞昌市富豪花城,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0710686271

根据瑞昌市司法局移送材料本机关于20241219日对何治宏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275日,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何治宏私自接受陈某周某红周某宝委托,代理工伤赔偿仲裁、诉讼案件。2021112日,何治宏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与陈某周某红周某宝签署风险代理协议书》。2021112日至2024416日期间,何治宏私自收取律师费5次共135000退还10000元,余下125000元律师费均存于何治宏本人账户,未转入律所账户,也未向陈某周某红周某宝出具发票。

本机关认为何治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关于“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的规定。何治宏在瑞昌市纪委监委、瑞昌市司法局调查后,向当事人退还全部律师费,没有违法所得,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何治宏在工伤赔偿案件中违反风险代理规定收取费用,虽不另外构成其他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情形。

上述事实以下证据证明:

1.周某红提供的风险代理协议书(2021112日)

2.周某红提供的转账支付凭证、微信收款截图

3.周某红何治宏提供的收条

4.瑞昌市纪委监委所作的何治宏谈话笔录(202482日)瑞昌市公安局所作的周某红询问笔录(202481日)瑞昌市司法局所作的何治宏谈话笔录1份(2024812日)

5.九江市司法局所作的何治宏周某红的询问笔录(2025110日、2025123日)

202531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司律罚告字〔20251号),并于日送达何治宏,告知何治宏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311日,何治宏向本机关提交《放弃权利申请书》,主动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赣司字〔202415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附件:《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律师类”表格“序号6、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之“较重的违法程度”具体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何治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

何治宏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收到收款码后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款并自行打印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司法局      

20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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