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司律罚决〔2025〕1号
当事人:何治宏,身份证号:360481XXXXXXXXXX32,住址:江西省瑞昌市富豪花城,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0710686271。
根据瑞昌市司法局移送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对何治宏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2年7月5日,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何治宏私自接受陈某、周某红、周某宝委托,代理工伤赔偿仲裁、诉讼案件。2021年11月2日,何治宏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与陈某、周某红、周某宝签署《风险代理协议书》。2021年11月2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何治宏私自收取律师费5次共计135000元,退还10000元,余下125000元律师费均存于何治宏本人账户,未转入律所账户,也未向陈某、周某红、周某宝出具发票。
本机关认为何治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关于“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的规定。何治宏在瑞昌市纪委监委、瑞昌市司法局调查后,向当事人退还全部律师费,没有违法所得,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何治宏在工伤赔偿案件中违反风险代理规定收取费用,虽不另外构成其他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周某红提供的风险代理协议书(2021年11月2日);
2.周某红提供的转账支付凭证、微信收款截图;
3.周某红、何治宏提供的收条;
4.瑞昌市纪委监委所作的何治宏谈话笔录(2024年8月2日)、瑞昌市公安局所作的周某红询问笔录(2024年8月1日)、瑞昌市司法局所作的何治宏谈话笔录1份(2024年8月12日);
5.九江市司法局所作的何治宏、周某红的询问笔录(2025年1月10日、2025年1月23日)
2025年3月1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司律罚告字〔2025〕1号),并于次日送达何治宏,告知何治宏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3月11日,何治宏向本机关提交《放弃权利申请书》,主动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赣司字〔2024〕15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附件:《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律师类”表格“序号6、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之“较重的违法程度”具体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何治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
何治宏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收到收款码后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款并自行打印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司法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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