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司律罚决〔2025〕3号
当事人:罗一帆,身份证号码:360403**********18,现住址:九江市浔阳区**********,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2510887961。
根据九江市柴桑区看守所《关于律师刘正仁、罗一帆会见时违规传递信件的函》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8月25日对罗一帆“涉嫌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规向犯罪嫌疑人传递未经看守所民警审核的信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刘正仁、罗一帆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熊某某的辩护律师,2025年4月23日、2025年5月8日、2025年6月23日在九江市柴桑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时,刘正仁、罗一帆3次向熊某某传递未经看守所民警检查审核的物品、信件。上述行为有九江市柴桑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监控录像光盘、律师会见登记本,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情况说明》、约谈笔录,执法人员对刘正仁、罗一帆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向罗一帆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司律罚告字〔2025〕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11月3日,罗一帆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请听证。本机关于11月6日向罗一帆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九司律罚听通〔2025〕1号),通知其于11月18日16时30分参加听证。11月18日16时30分,本机关在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东楼D617室组织听证,罗一帆参加听证并发表申辩、质证等意见。
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形和听证笔录,本机关认为罗一帆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附件:《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律师类”表格序号15“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之“严重的违法程度”的具体标准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罗一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执业八个月,停止执业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2.罚款伍仟元。
罗一帆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交至本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地址: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东楼A614室;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收到缴款码后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款并自行打印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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